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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6-12-04
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
街道 居委会
申请人姓名 |
原服务或工作单位 | |||||||||||
户籍地址 |
身份证号 | |||||||||||
现居地址 |
联系电话 | |||||||||||
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|
姓 名 |
性 别 |
年 龄 |
与本人 关 系 |
服务单位或原工作单位 |
户籍地 |
月收入 | |||||
家 庭 收 入 类 别 |
1、各类工资、奖金、津贴补贴收入 |
元 |
5、利息、红利、租金收入 |
元 | ||||||||
2、各类劳动收入 |
元 |
6、各项社会保险金、赡养费、 抚养费及其他福利费收入 |
元 | |||||||||
3、集体分配、农副业生产收入 |
元 |
7、法规规定应列入家庭成员收入的其 他收入(经纪、中介费、股票收入) |
元 | |||||||||
4、继承、接受赠与收入 |
元 | |||||||||||
家庭年总收入 |
元 |
月人均收入 |
元 | |||||||||
申 请 救 济 原 因 |
申请人签名: 年 月 日 | |||||||||||
年 月 日
区 民 政 局
社会福利科意 见
负责人: (盖章)
年 月 日
区民政局
审批意见
审批人: (盖章)
年 月 日
说 明
1、本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lO号《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》制定。
2、申请人必须按表中内容逐项如实填写,不得隐瞒或虚报。对弄虚作假、隐瞒、伪造等手段获取保障
金的,视情节按规定追究其责任,追回其已领取的保障金,并给予罚款处理。
3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为准。
4、保障对象享受待遇期限为六个月,届满仍需保障金的,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审批。
5、保障对象在享受待遇期问,应履行《办法》中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(另附)。
6、家庭成员,指法定赡养、扶养、抚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。
7、个人户籍须填写区、派出所名称。
8、申请救济原因要填写具体,如因病、残、孤老或其它原因。
9、居委会意见,应写明申请人家庭收入、户籍人数及建议救济金额。
10、区民政局审批意见,应包括家庭月救济金额、救济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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